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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布14个行业工程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9-04-08 07:53:37

  郑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统筹双促进”的工作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综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引导激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标准、技术攻关,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困难,提高绿色发展能力,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治理范围
  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包含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和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工程建设。
  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范围为电力、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有色金属、炭素、陶瓷、砖瓦窑、耐火材料、铸造、石灰制造、磨料磨具等大气污染重点排放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工程建设范围为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三、工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一)火力发电企业
  1、火力发电锅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鼓励达到5mg/m3、35mg/m3、50mg/m3以内。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二)水泥企业(含同类生产工业的窑炉)
  1.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100mg/m3以内,鼓励达到10mg/m3、35mg/m3、5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三)钢铁行业企业
  1.烧结机头(球团)烟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高炉煤气实施煤气脱硫改造;轧钢加热炉、发电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2.烧结机头(球团)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鼓励达到5mg/m3)、35mg/m3、50mg/m3以内,二噁英排放不得超过0.25ng-TED/m3。
  3.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50mg/m3以内。
  4.炼钢车间安装三次干法除尘系统。电炉炼钢二噁英不得超过0.15ng-TEQ/m3。
  5.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50mg/m3以内。
  6.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7.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四)有色金属企业
  1.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50mg/m3以内。
  2.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和2mg/m3以内。
  3.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4.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五)耐火材料行业企业
  1.所有窑炉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00mg/m3以内;鼓励达到10mg/m3、35mg/m3、5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六)陶瓷行业企业
  1.喷雾干燥塔、陶瓷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30mg/m3、50mg/m3、180mg/m3以内;鼓励达到10mg/m3、35mg/m3、5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七)砖瓦窑行业企业
  1.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30mg/m3、300mg/m3、20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八)铸造行业企业
  1.采用冲天炉的应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0mg/m3、100mg/m3以内。
  2.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
  3.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4.采用煤砂、树脂砂、覆膜砂、消失模工艺的应配套安装VOCs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
  (九)石灰窑、磨料磨具等行业企业
  1.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30mg/m3、200mg/m3、400mg/m3以内;鼓励达到10mg/m3、50mg/m3、10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十)铁合金行业
  1.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00mg/m3以内。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0mg/m3以内。
  2.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10mg/m3以内。
  3.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00mg/m3以内。
  4.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5.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十一)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和煤炭洗选行业
  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十二)玻璃行业
  1.实施玻璃熔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氧含量(平板玻璃8%、其它玻璃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100mg/m3、260mg/m3以内。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十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标准。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5mg/m3。
  (十四)2018年以前已开展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的行业,继续按照原有文件确定的标准加大工作力度1.特种水泥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9年9月底前,特种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100mg/m3以内,未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炭素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9年9月底前,未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3.钢铁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9年9月底前,未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十五)其他行业企业
  其余涉气企业深度治理标准和要求,可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参照上述重点行业(工序)执行。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一)无组织排放产污环节治理
  1.料场密闭治理。物料储存于密闭料仓(库、棚)中,密闭料场必须覆盖所有堆场料区(堆放区、工作区和主通道区)。密闭料场内必须保证空气合理流动,不产生局部湍流,并配置洒水、遮盖或喷洒抑尘剂等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环节治理。散状物料采用封闭式输送方式,输送过程中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输送皮带采用密闭管廊,运输车辆应严密苫盖,禁止厂内露天转运散状物料。
  3.生产环节治理。生产工艺中各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设置喷淋、喷雾、洒水抑尘措施。上述行业生产环节涉及VOCs产污工序的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收集的废气导入VOCs净化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所有落料点、破碎设备、筛分设备等产尘点或密闭罩周边1m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mg/m3。全厂各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
  4.厂区、车辆治理。厂区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积尘,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对料场出入口的道路及车流量大的道路定期洒水清扫。企业出场口和料场出口处配备车辆清洗装置,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洗车废水收集防治设施。
  (二)建设完善监控系统
  按照《郑州市涉气工业企业监控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电力、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每套环保治理设备与对应的生产工序均应安装独立智能电表,需具备运行状态、实时电压、电流、功率数据采集上传功能,确保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
  (三)建立企业长效管理机制
  1.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作为环保治理的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岗位职责,明确主管环保的部门,电力、钢铁、水泥、碳素、耐材、砖瓦窑、有色金属、陶瓷、铸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产值在10个亿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置环保专工,做到定岗定人、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2.达标公示制度。各企业要将无组织治理改造方案、达标验收情况、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差异化管控等内容在场区合适的位置予以上墙公示,形成公开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机制。
  3.定期巡查维护制度。各企业均要明确主管无组织排放治理的负责人,企业内部要成立无组织排放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建立监管制度。要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进行常态化巡查,对无组织排放治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各岗位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重点任务
  (一)3月底前,组织专家排查出的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问题清单录入“郑州市重点涉气企业无组织排放清单管理系统”。利用“清单管理系统”分县(市、区)下达整改销号任务,完成整改的企业通过“清单管理系统企业端APP”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负责对申报销号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通过系统平台报送专家核查。各县(市、区)在5月底前完成已排查问题清单整改销号。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3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出台《郑州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深度治理实施细则》,分行业实施阶梯化指标设置,分为基础指标、中心城区指标、鼓励性指标。一般工业企业需完成基础指标要求,位于中心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需完成中心城区指标要求,申请标杆的企业需完成鼓励性指标要求。各行业的鼓励性指标不作为强制性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觉自愿提升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降低无组织排放总量。企业治理的力度与效果,经考核后量化,将作为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与应急响应生产负荷评级的重要指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3月底前聘请国内知名研究团队对我市2019年重点开展的耐材行业烟气深度治理进行科技攻关,开展烟气治理和回收利用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四)3月底前组织成立郑州市各个行业深度治理专家组,聘请国内行业专家,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全面提升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3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工业产值、纳税额等分行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同步出台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申报办法,对完成深度治理改造,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给予错峰生产豁免和污染天气管控放宽政策,给予绿色信贷支持,给予审批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六)4月底前,对纳入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和无组织深度治理名单的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家评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可自行制定,也可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应涵盖烟气治理、无组织排放改造、在线监控、货物运输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七)3-9月分阶段持续开展对县(市、区)管理人员和工业企业负责人的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指导企业以生态环境保护促转型升级,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八)8月底前,建设单位完成无组织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专家现场核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九)9月底,建设单位完成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治理任务并自行验收完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2019年10月底,申请环保、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完成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公示,并享受环保、经济优惠政策和差别化管控政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政策
  (一)对在2019年10月底以前完成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标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企业(工段),豁免秋冬季错峰生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降级管控或不再进行管控。
  (二)充分利用省、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完成深度治理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做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火力发电企业的深度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方案、聘请专家团队制定行业标准和“一企一策”方案,推进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煤炭洗选行业深度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成立专家组对企业“一企一策”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现场核查工作。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制定和辖区内“一企一策”深度治理方案的制定,并上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实施深度治理的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向市政府递交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目标责任书,全力抓好辖区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任务的落实(联系方式:市工信局,吴东收0371-67170052,邮箱zzjwnyc@163.com;市生态环境局,吴东0371-67189206,邮箱zzhbjdqc@126.com)。
  (三)建立例会调度制度
  自2019年4月起,实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月例会制度,市政府每月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深度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深度治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指导,市环境污染督导组每月对各县(市、区)深度治理项目进展进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得力、项目进度慢、擅自降低治理标准等行为,在全市范围内曝光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
  深入开展工业深度治理宣传报道系统活动,大力宣传我市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构建绿色工业体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宣传解读,认真总结企业环境治理经验,及时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推动企业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营造全力治污、全民治污、全域治污强大声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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